咨询热线:0755-8355601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16楼E
邮箱:szshbsh2022@126.com
Copyright © 2015 www.szshbsh.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湖北商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33576号-2
深圳市湖北商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称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湖北籍人士在深圳市投资兴办、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全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两地经济建设服务),树立“开放办会,服务立会,团结兴会”的办会理念,发挥会员所在地及湖北地缘、人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鄂深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16E、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协调在深会员企业与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三)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互访、学习、培训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谋求企业共同发展;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出版内部刊物、建立商会网站,扩大宣传,提高商会影响力;
(七)积极参与和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由湖北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登记的湖北籍在深企业法人,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四)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有10名以上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发起,有30名以上会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经营状况、法人资格情况或团体组织情况;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四)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的会费标准:10万元人民币/年;
(二)监事长的会费标准:5万元人民币/年;
(三)执行会长的会费标准:5万元人民币/年;
(四)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的会费标准:5万元人民币/年;
(五)副会长的会费标准:3万元人民币/年;
(六)常务理事、监事的会费标准:5000元人民币/年;
(七)会员的会费标准:2000元人民币/年。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的,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和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建议,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3-4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分会会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和各分会秘书长可列席。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改选监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与会过半数理事通过表决或确认的方式进行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代表过半数确认。常务理事会提名时,会长办公会成员无表决权和确认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召开前三日,应当以合理方式将会议议题、主要内容、时间与地点通知各监事。
监事会有权对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本会活动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可能影响本会重大利益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本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会员协助其工作。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聘请本会以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采用会议或其它各种合理的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份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应当于本年度公历4月1日前,制作上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后的报告主要内容可以在本会网站上公开,但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的除外。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年度工作报告,除涉及本会重大秘密和利益外,会员代表有权复印、摘录、查阅,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宣传等。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应当制定经费预算和决算,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确认。确认以后的预算的执行,由监事会会议确定。
监事会经费与会长办公会经费单独预算、决算。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经济实力,在所从事行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大影响力,在湖北人群中具有一定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职权、负责本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当然成员。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届中理事会成员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公务活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公务活动是指以本会名义或以在本会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名义(非自然人)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或应邀参加各种与本会密切相关非私利性的公开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公务活动的主要形式和范围:
(一)公务活动主要形式包括: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本会会员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推动商会会员在经济、技术和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项目考察、学习培训等;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协助商会会员参加商展和会展;开展会员联谊、庆典;组织成立分支机构和检查指导分支机构工作等活动。
(二)公务活动的主要范围:应邀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对等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它公务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公务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安排,负责参与人员的提名、组织、协调、接洽、制定方案、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举办或应邀参加公务活动,严格以组织和实施主体全称冠名,严禁高套冒用或精简称呼。
第六十六条 参加公务活动时能代表本会的只能是会长和经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除经特别授权外,副秘书长职务以下的(含副秘书长)不能代表本会出席公务活动。
第六十七条 应邀参与规模较大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秘书处根据活动的任务、目的、形式、规模等,提出参与人员,制定活动方案,呈会长审定。应邀参与一般性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尊重邀请方意见和安排,由秘书处安排。受邀请方点名邀请的个人参与公务活动的,被邀请人应告知秘书处备案。
第六十八条 所有组织或参加公务活动的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对外发布消息,由商会秘书处把关、审核定稿。公务活动参与人员亲临现场或通过媒体等途经,发表讲话、接受采访、刊登文章、题字(词)、拉赞助等活动应事先报秘书处同意,未经授权的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第六十九条 公务活动参与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能向邀请方索要钱物,不能参与黄、赌、毒活动。在公务活动中如需个人缴费的,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自行缴纳。
第七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是由本会批准设立、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二级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是:传达贯彻本会的文件精神,执行本会决议,参与、配合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会授权委托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积极开展有益促进鄂粤经济发展、促进本会、会员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冠名:对外称深圳市湖北商会XX(地域)办事处、深圳市湖北商会XX(行业)分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十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10名以上发起人或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另有30名以上会员对象;
(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七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筹备小组向本会提出申请和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
(二)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进行考察;
(三)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表决,并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下发设立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批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五)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报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七十六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是本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收缴的会员会费是本会的会费,其日常管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履行本会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违反本会的管理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由本会理事会表决进行改组或者解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0位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1/2以上成员召开会议并经与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2015年5月24日经深圳市湖北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进行修订。于2019年5月19日经深圳市湖北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进行二次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